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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晶宫 “喊冤”,欧足联执法 “偏心眼”?



8 月 13 日讯,近日,水晶宫就欧足联剥夺其欧联杯参赛资格的上诉以失败告终,这一事件再度将欧足联的 “多俱乐部所有权规则” 推至风口浪尖,水晶宫指责欧足联存在选择性执法,对曼城、曼联等俱乐部的类似情况未进行同等处罚,引发足坛热议。

事情起源于水晶宫的所有权结构。水晶宫的前大股东约翰・特克托同时也是法甲里昂俱乐部的股东,而两队均获得了 2025/26 赛季的欧联杯资格。欧足联的多俱乐部所有权规则明确规定,若同一主体或实体对两支球队有重大影响力,则它们不得同时参加同一级别的欧洲赛事。欧足联设定 2025 年 3 月 1 日为最后期限,要求俱乐部提供所有权结构的整改证明,水晶宫未能按时提交,因此被剥夺欧联杯资格,降至欧协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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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此,水晶宫方面深感不满。他们指出,在过往赛事中,类似的多俱乐部所有权情况并非个例。2023/24 赛季,曼城与赫罗纳同属城市足球集团旗下,却共同参加了欧冠;曼联与尼斯同受英力士控股,也一同参与了欧联。水晶宫认为,在这些案例中,欧足联并未采取与对自己相同的严厉处罚措施,存在明显的双重标准。

从水晶宫的角度看,他们认为自身并非典型的多俱乐部运营模式下的直接控股产物。尽管鹰足球公司持有股份,但俱乐部实际运营由主席史蒂夫・帕里什主导。关于信托安排的时间争议也成为焦点,特克托未能在 3 月 1 日截止日前完成股份转让,但水晶宫方面称,欧洲俱乐部协会(ECA)曾向会员提供信息,表明实际执行期限为 5 月 31 日,且诺丁汉森林在 4 月 30 日才提交信托安排,而水晶宫因非 ECA 会员未收到该指引。此外,水晶宫还指控欧足联信息发送存在严重疏漏,多俱乐部所有权规则的关键信息被发送至公开邮箱,而非俱乐部管理层指定渠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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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欧足联以及国际体育仲裁法庭(CAS)有着不同观点。CAS 在驳回水晶宫上诉时表示,经审议证据,认定特克托在欧足联评估日期时,对水晶宫和里昂均具有决定性影响力,欧足联的规定明确,不会为评估日期时不合规的俱乐部提供灵活性。

欧足联在多俱乐部所有权规则的执行上,似乎确实存在一些让人质疑之处。面对不同俱乐部类似的所有权结构问题,处罚力度和方式的差异,难免让外界觉得有失公平。但欧足联或许也有自己的考量,不同案例可能存在细节上的区别,比如俱乐部整改的态度、与欧足联沟通的情况等,这些因素可能影响了最终的处罚决定。

水晶宫上诉失败后,其俱乐部发表声明,言辞激烈地抨击欧足联和 CAS,称规则和处罚措施被乱用,某些俱乐部、组织和个人享有特权,这击碎了水晶宫球迷的梦想,对欧洲足坛那些努力进取的球队也绝非好兆头。在这一事件中,欧足联需要重新审视其 “多俱乐部所有权规则” 的执行标准,确保公平、公正地对待每一家俱乐部,避免类似的争议再次发生。否则,不仅会损害自身公信力,也可能影响欧洲足坛的健康发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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